受到社會普遍關注的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等問題又有了官方新動態。
12月13日,中國人大網公開了兩份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相關文件。一份是財政部部長劉昆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的說明;另一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劉昆在說明中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工作。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上海市、重慶市開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來,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
但由于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復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
上述審議報告指出,為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以積極穩妥的方式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是必要的,贊成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多位受訪人士告訴記者,自財政部提出房地產稅立法改革,以及啟動新一輪的試點,這些信號在社會上掀起的影響,遠遠超出了研究機構以及地方政府的預期,對房地產市場情緒也造成了不小的影響,但在房地產市場穩定、共同富裕等大框架下,改革會扎實持續推進。

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
在此次說明中,劉昆提到,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范、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后全國統一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一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為穩妥推進改革試點提供法律保障。
專家表示,從這次內容來看,其屬于10月19日財政部的一次匯報內容,即針對房地產稅試點,財政部向全國人大作了一次匯報。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換句話說,此次財政部的匯報,其實是為后來房地產稅改革試點鋪路的,本身不是新政策。
他表示,此次文章中因為提及“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的內容,有觀點認為立法工作要放緩了,但這是一種誤解。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李宇嘉告訴記者,基于房地產稅出臺信號的出現,一些熱點城市,此前出現了多套房產持有人集中拋售房產的現象,同時,有想購房的消費者擔心房產稅的征收,就擱置了購買計劃。
對于市場顧慮,李宇嘉認為可以換一種視角看,因為房地產稅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善稅制,也就是把房產交易環節過重的稅賦降下來。目前存量資源足夠大,新建房產減少的情況下,需要促進存量流轉。他表示,征收房地產稅本質上是社會治理的一個手段,換句話說,即是如何把現有的存量資產管好,就需要房地產稅這個本源。
李宇嘉認為,包括此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穩定房地產預期的政策,其實都有利于緩解房地產稅對市場造成的沖擊,但并不是延緩房地產稅的出臺,而是緩解市場的情緒,給市場傳達積極信號。當然,房地產稅落地也面臨不小的困難。其最大的難點在于,我國從未對個人直接征收過稅(個稅是通過單位扣繳,并不是直接對居民征收),這是影響最大的地方。
探索征收管理方式
房地產稅立法改革勢在必行
記者注意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劉昆解釋,考慮到目前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總體上仍有較大差距,為減少試點對農村居民的影響,對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納入試點征稅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決定中,沒有涉及試點地區房地產稅稅率、計稅依據、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前述審議報告中稱,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我國居住用房地產的情況較為復雜,各類人員的住房需求、稅收負擔能力差異較大,對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建議授權國務院在改革試點過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時調整完善,形成成熟經驗后再在法律中統一規定,授權決定可不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還有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定授權期限為五年,但何時起算不清楚等問題;以及推出房地產稅的時機,授權決定關于試點范圍等具體內容的規定如何與立法法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如何處理好房地產存量和增量的關系,如何針對實踐中居住用房地產的復雜情況進行分類處理、穩妥推進等問題提出了意見。
一位在房地產稅最初的醞釀階段參與意見討論的人士告訴記者,這次試點最重要的是探索征收管理方式,包括:征收方式、征收對象、稅款管理與使用的法理邏輯、稅率與市場反應、居民承受力、稅收作用、理順稅收,避免重復征稅等。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城市與區域治理研究院執行院長柴鐸在受訪時稱,首先,征收房地產稅是我國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實現形式的改革,表現為由傳統一次性向長期存量要收益,是我國城鎮化發展階段轉換,未來城市空間擴張增量收窄背景下的必然選擇。
第二,房地產稅是在共同富裕的大主題下,調節居民財富分配的一種方式和手段。但是這種方式,在運行過程當中面臨各種實際困難,這些困難是需要未來逐步探索解決的,但并不妨礙房地產稅的推出,這已經是大勢所趨。
專家表示,當前改革思路清晰。第一,改革的方向和思路不變,試點城市名單后續會發布,房地產稅立法工作也要穩妥推進;第二,房地產稅改革和房地產市場行情沒有必然的絕對的關系。雖然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壓力比較大,但不意味著改革會停滯。房地產稅的改革,要站在稅費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穩定、共同富裕等大框架下進行,這些邏輯本身都沒變,改革會扎實持續推進。